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41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宫市众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西关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宫市众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众泰公司)、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建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民终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为众泰公司员工,在承揽建安公司塔吊拆卸过程中实施的为职务行为,建安公司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施工和监督管理,均缺乏证据证明。诉讼中法院依职权追加***和众泰公司,赔偿主体理应包括其中。至于***、***、众泰公司和建安公司四者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庭根据查明的上述及证据进行判断。原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求,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历经发回重审一次,指令实体审理一次,本次是第三次,法院依职权分别追加***和众泰公司参加诉讼。***在三次诉讼中,分别明确表示过不要求***和众泰公司承担责任,而***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众泰公司认可),***与***之间非雇佣关系,与建安公司之间也不存在法律关系,故本次两审判决驳回***的诉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