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陵园街分社、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1民初1353号
原告:**,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宫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陵园街分社,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5689272470。
负责人:***,该分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更来,该分社科员。
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10726504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第三人: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南宫市东进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MB19867056。
负责人:傅斗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陵园街分社、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第三人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陵园街分社、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宫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陵园街分社、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南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