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81民初5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红,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胜利大街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107265041G。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亮,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与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尚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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