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余通与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师志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81民初1030号
原告:余通,男,汉族,1992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红,女,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宫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107265041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南宫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通与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余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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