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81民初2438号之一
原告: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陈家寨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胜利大街14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苏村镇尹昌村光明街6号202室。
负责人:**,经理。
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59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