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冀0581民初105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南宫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宫市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和***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宫市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73908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承建南宫市天地名都小区22号楼工程期间,原告自2019年开始在该工地从事电工劳务,该工程竣工后经被告方核算原告方提供劳务总合款474424元。期间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劳务费400516元尚欠原告劳务费73908元。此后,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催要余款,被告总是一再地推托至今未果。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与被告***的通话记录一份;
2、结算单一份;
3、收款收据十五份。
***、***辩称,1、原告起诉***无依据,应驳回其对***的起诉,2、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楼、地下车库及北大门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份;
2、***、***、南宫市某某公司的协议书一份;
3、***、***的承诺书一份。
***辩称,原告说的都是事实,确实欠原告钱,数额也对。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宫市某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8日,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与南宫市某某公司签订××#楼、地下车库及北大门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南宫市某某公司承包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开发的××#楼、地下车库及北大门工程。
2019年,被告***、***雇佣原告***在××#楼工地从事电工劳务,至2021年4月3日,被告***雇佣的***、***为原告出具结算单,载明应付22#楼422500元,车库(电)51924元,共计474424元。2019年5月至2022年1月,***共向***支付劳务费400516元,剩余73908元未支付。
2021年8月8日,***、***与南宫市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伙借用南宫市某某公司的资质承建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开发的××#楼及地下车库工程。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为合伙关系,二人合伙承建石家庄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开发的××#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在××#楼工地从事电工劳务,产生的债务,为***与***的合伙债务,应由***与***共同承担。
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3908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双方关于尚欠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称***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南宫市某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南宫市某某公司、***承诺还款,原告请求被告南宫市某某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南宫市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739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并备注姓名(名称)及案号,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账户名称:南宫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行;账号:100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