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81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住河北省南宫市。
被告: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诉称,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140508.75元(暂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8日,原告在***介绍下,以每天200元报酬,进入被告公司进行作业,涂刷罐体,作业中罐体发生滚动,导致原告从几米高的高处摔下,又被罐体倾轧,住院治疗被告垫付押金5000元。此事故中,被告把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而后***雇佣原告给被告干活,没有人对原告进行安全告知,保护措施,理应由两被告对原告的伤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根据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告***近一年以上的时间居住在天津市××新区,本案侵权行为地、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在天津市××新区,故冀州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作为侵权行为地、其中一个被告住所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和作为其中另一被告住所地的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新区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