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镇红星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
原审被告:***,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
上诉人天津市耀强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19)冀1181民初1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应撤销一审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被上诉人以受伤害要求上诉人与原审被告赔偿为由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忠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