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

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丰民初字第2507号
原告: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委托代理人***,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北路368号2楼。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原告石家庄创美环境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