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西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1民初186号
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村西朝阳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西区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仓丰路华源新村31-1-201。
负责人:王丽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华林苑2-1-902。
法定代表人:耿从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辛集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西区分公司、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3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009808.9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桥西区分公司、石家庄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808.96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及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石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