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5民初475号
原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永昌南路90号(锦绣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785703717B。
法定代表人:马彦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新乐市育才街北头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73237862F。
法定代表人:贾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占路,男,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占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北煊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丽浓
书 记 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