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申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5民初1083号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建波,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73237862F。
地址:新乐市。
被告:河北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辉,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583617378R。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启天悦城小区3-2-101)。
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河北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启天悦城小区2号楼401室、2号楼402室、2号楼202室、2号楼406室、2号楼1801室、2号楼506室、2号楼1101室、2号楼702室、2号楼806室、2号楼1807室、2号楼802室、2号楼1406室、2号楼1102室、2号楼1706室、2号楼1202室、2号楼1602室、2号楼502室、2号楼606室。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河北启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启天悦城小区2号楼401室、2号楼402室、2号楼202室、2号楼406室、2号楼1801室、2号楼506室、2号楼1101室、2号楼702室、2号楼806室、2号楼1807室、2号楼802室、2号楼1406室、2号楼1102室、2号楼1706室、2号楼1202室、2号楼1602室、2号楼502室、2号楼606室,共18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拍卖、变卖、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振平
人民陪审员  黄荣芹
人民陪审员  卢参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洋
书 记 员  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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