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26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蔚县。
被告:**存,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育才街北头路西。
法定代表人:贾建波,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志英,该公司职工。
追加被告:尤占科,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存、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尤占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