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终5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尚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东部工业区吉庆路**。
法定代表人:郑桂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海、孟令柳,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迁安市阜安大路西侧iv>
法定代表人:吴克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利、王孝勇,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迁安市尚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迁安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迁安市尚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6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李木子
审判员 郑国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