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3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南大街1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769826450H。
法定代表人:于孟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律师。
被申请人: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阜安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0139R。
法定代表人:吴克俭,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勇,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李春民、马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2020)冀1181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李春民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正通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立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