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428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男,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阜安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0139R。
法定代表人:吴克俭,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立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