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3717号
原告:***,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原告:***,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俊生,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晓山,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影,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闫杰,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林,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阜安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0139R。
法定代表人:吴克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林,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袁晓山、闫杰、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劲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