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

**、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219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系**妻子),女,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现住河北省迁安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阜安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0139R。
法定代表人:吴克俭。
第三人:方立民,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方立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立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