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090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阜安大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105100139R。
法定代表人:吴克俭,该公司经理
***与**、迁安市诚信建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0元,减半收取计775.0元。
审判员  玄振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