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范家庄村。
被执行人: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无繁路罡头村口处。
法定代表人:田民,职务: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德龙,男,1986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承安镇良庄村。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赵德龙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21)冀0184执保64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梁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