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4民初220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山,石家庄市新乐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被告:***,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
被告: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乐市无繁路岗头村口处。
法定代表人:田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4)新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判后被告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冀01民终11976号民事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孙建强
人民陪审员  李军红
人民陪审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