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84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乐市科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飞,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民,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乐市科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永鑫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冀0184执1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牛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