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20)京行终7441号
上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亿阳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2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亿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亿阳公司于2017年爆发债务危机,于2019年3月21日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亿阳公司限于资金困境,截至提起上诉时还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无法向翻译公司支付材料翻译费用,未履行材料翻译工作。2.亿阳公司下属公司仍在对诉争商标进行使用,应维持该商标的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服从原审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涉外送达的,亿阳公司应当履行对相关材料进行翻译的诉讼义务,并负担翻译费用。本案中,亿阳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涉外送达文件的翻译件,不履行相应的翻译义务,导致本案不能依法涉外送达,故对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应予驳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等规定,裁定驳回亿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涉外送达的,应当履行对相关材料进行翻译的诉讼义务,并负担翻译费用。本案中,麦格纳博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被追加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因麦格纳博科有限公司为我国境外注册的公司,原审法院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涉外送达。2019年6月28日,原审法院的《限期提交翻译材料通知书》已送达亿阳公司,明确告知翻译期限以及可延长的翻译期限,同时告知不履行上述翻译义务的法律后果,但亿阳公司未履行相应的翻译义务,导致本案不能依法涉外送达。 亿阳公司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书面回复中称其知识产权公司已由下属公司代办,且亿阳公司上诉称其下属公司仍在对诉争商标进行商业使用,则其提出处于破产重整程序等原因不构成至今无法完成诉讼材料翻译工作的合理理由。亿阳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亿阳公司所主张的上诉理由并不足以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麦格纳博科有限公司为我国境外注册的公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亿阳公司送达了《限期提交翻译材料通知书》并附需要翻译的诉讼文件列表,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后30日内,截至2019年8月1日前提交向麦格纳博科有限公司涉外送达所需诉讼材料的翻译件,履行翻译义务;如因客观情况无法完成翻译工作,可提出书面申请至多延长一个月;如拒不履行上述翻译义务,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等规定,裁定驳回亿阳公司的起诉。该通知书于2019年6月28日送达亿阳公司。 2019年9月26日,亿阳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回复,提出其正在破产重整阶段,其知识产权工作由其下属的子公司代办,无法在正常期限内完成翻译工作,希望延长提交翻译文件时间。 二审诉讼期间,经与亿阳公司核实,其尚未对诉讼材料进行翻译。 上述事实,有《限期提交翻译材料通知书》、亿阳公司的书面回复、原审诉讼中的送达回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 钧 审  判  员   曹丽萍 审  判  员   孙柱永
法 官 助 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宋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