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等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终1609号
上诉人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伟、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递交上诉状后,上诉人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提交了缓交诉讼费申请书。经审查本院未批准其申请,并向其送达了缴费通知,因上诉人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本院缴费通知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天有美业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亮 审  判  员   谷 升 审  判  员   张 爽
书  记  员   赵焱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