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京民辖终152号
上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双新园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双新园物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初5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阳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一审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新园物业主张的诉讼标的额缺乏依据,属于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未达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且亿阳公司与双新园物业已协议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基于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应当对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进行审查。双新园物业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是对诉权的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双新园物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双新园物业与亿阳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于2020年8月2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1年2月1日解除;2.亿阳公司向双新园物业返还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1层10104、2层10202、2层10203、3层10302、4层10401、4层10402、4层10403、4层10404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3.亿阳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欠付的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房屋租金3 906 226.35元;4.亿阳公司向双新园物业支付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79 686.41元,并以3 906
226.3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双新园物业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实际清偿房屋租金之日的违约金;5.亿阳公司按照每月1 302 075.45元的租金标准支付自2021年2月1日至亿阳公司实际返还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使用费。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7日,双新园物业与亿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双新园物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亿阳公司,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年租金为4 687 471.62元。2020年8月29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亿阳公司向双新园物业支付6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2019年3月22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租金7 924 682.16元,自2020年9月1日起,月租金为1 302 075.45元,亿阳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日,亿阳公司按照迟延支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双新园物业支付违约金;亿阳公司迟延支付租金达十五日的,双新园物业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亿阳公司支付了保证金600万元及部分租金后,拒付2020年11月以后的租金。双新园物业于2021年1月13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亿阳公司送达《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双新园物业于2021年1月14日签收。《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中明确如2021年1月31日之前亿阳公司不能交齐欠付的租金,则合同于2021年2月1日解除。
双新园物业针对亿阳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一、本案的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的法院管辖。二、本案双新园物业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1日解除,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年租金约1600万元,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间的租金总额约117 186 790.5元。也就是说,仅仅双新园物业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就已经超过1亿元。同时,亿阳公司的住所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不在北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亿阳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持原审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一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本案亿阳公司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故诉讼标的额应当在5000万元以上。
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该解除诉求仅具有向后效力,应按照租赁合同未履行部分计算诉讼请求标的额。双新园物业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剩余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该项诉讼标的为123 349 947.63元。双新园物业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涉案房屋,被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吸收,不计入诉讼标的。双新园物业有关要求亿阳公司支付欠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及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等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之和低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故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123 349 947.63元,已经超过5000万元,属于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亿阳公司以双新园物业虚高诉讼标的抬高级别管辖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亿阳公司以与双新园物业已协议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亿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级别管辖而言,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所涉诉讼标的额达到受诉法院受理标准,是受诉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诉讼标的额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具体确定。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为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其价值的表现形式为租金或占有使用费,当事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通常该解除诉求仅具有向后效力,应按照租赁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计算并收取诉讼费。本案中,双新园物业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剩余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该项诉讼标的额已超5000万元,且本案第二项、第三项诉讼标的额低于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诉讼标的额,故本案应以双新园物业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亿阳公司与双新园物业在案涉协议中有约定管辖条款,根据该条款,双方当事人关于地域管辖即北京市海淀区的约定是明确具体的。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北京市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涉案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双新园物业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经实体审理之后确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上诉人亿阳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亿阳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玉乾
审 判 员 史晓亮
审 判 员 谷 升
法 官 助 理 程新桐
法 官 助 理 孙 彪
书 记 员 张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