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民辖终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公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8年8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覆经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620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