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亿阳纸业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哈尔滨亿阳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哈尔滨亿阳纸业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亿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906400.00元。执行过程中,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至此,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