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财保2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平潭惠晟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
福建平潭惠晟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称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案件,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京02执保16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准许申请人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亿三千零二十二万三百三十一元八角七分,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而后,本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撤销(2018)京仲裁字第1195号争议仲裁案的决定,且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黑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相关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账户号:B880435916)持有的*ST信通143114064股(证券代码600289,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ST信通64459419股(证券代码600289,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二、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1幢-1层0101、0102、0103及01层10101、10102、10103、10105、2层10201的房产(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海国用(2009转)第4922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277.551万元的股权的冻结;
五、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新五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45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90%)的冻结;
六、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精准医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21143万元(持股比例为70.4767%)的冻结;
七、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庆盈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51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51%)的冻结;
八、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微生科技有限公司出资额为50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的冻结;
九、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哈尔滨亿阳纸业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的冻结;
十、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的冻结;
十一、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协同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177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的冻结;
十二、解除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亿阳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股权(持股比例为10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