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7693号之二
原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6874230P。
法定代表人:牛贵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爱伍,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千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岗头村丁香东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388981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马现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武安市。
原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千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马现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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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15元,保全费2,430元,由原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