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鑫源西路**。
法定代表人:牛贵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
法定代表人:魏青杰,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9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石药集团中诺药业(***)有限公司已将拖欠的案涉工程款支付给上诉人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1907元,由上诉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华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杨根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