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7693号
申请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46874230P。
法定代表人:牛贵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爱伍,河北天诚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千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岗头村丁香东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3889812X。
法定代表人:赵会平。
被申请人:赵会平,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申请人:马现磊,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武安市。
申请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千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会平、马现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千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会平、马现磊名下银行存款381,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千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赵会平、马现磊名下银行存款381,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穆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