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石家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牛贵忠,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周磊,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与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金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