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49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牛贵忠,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周磊,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与石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荣金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