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7893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海,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098室。
法定代表人:傅羽戈,总经理。
被告:上海旗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137。
法定代表人:施建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旗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王聿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