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7893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海,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098室。
法定代表人:傅羽戈,总经理。
被告:上海旗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C-137。
法定代表人:施建東,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旗力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周 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枳彤
书 记 员  王聿润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