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322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32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098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132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19,2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19,246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