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锋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73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09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锋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星强街18幢14-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上海锋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273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6,49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表示其已履行生效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并提交了相应的银行付款凭证,故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上海锋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6,499.82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 判 员  粟 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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