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9531号
原告:******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营业场所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568号。
负责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09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家居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未予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