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1322号之一
原告: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星村452号1幢322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东路128号一层09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远汇丽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都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