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1102民初930号
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战备西路南侧3号。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饶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饶阳县饶安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饶阳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书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饶阳县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饶阳县建筑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