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平泉市供电分公司、承德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3054号
原告: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小寺沟镇黑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林玉生,总经理。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平泉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喧哗街。
负责人:邢艳东,总经理。
被告:***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北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东,董事长。
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平泉市供电分公司、***源电力承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仕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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