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3执1509号
申请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生。
被执行人:平泉市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全。
申请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泉市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823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8月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19年8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19年12月2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19年10月15日之后本院进行多次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平泉市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3民初1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山峰
审判员 何玉国
审判员 张秀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