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3执19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联系方式764893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823民初1475号;(2016)冀08民终2785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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