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23执19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联系方式7648938。
法定代表人:***。
***申请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6)冀0823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民终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金融账户中有存款,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0000元标的款,其余待协商。
申请人申请标的款677316元,现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执行40000元,637316元未执行完毕,被执行人计划以物抵债,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0823执197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