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23民初723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日生,满族,住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泉市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平泉市。
原告***与被告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6.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