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823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平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3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银行13×××04-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