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冀0823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泉市。 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平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0823民初20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泉华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北银行13×××04-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