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02民初44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黄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11路与渤海十六路交叉口往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91531165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曲阳县杨刚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雕刻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8406778XH。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
解除保全申请人滨州市黄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阳县杨刚雕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44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曲阳县杨刚雕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现双方已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曲阳县杨刚雕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