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民初2063号
原告:***,男。
被告:曲阳县**雕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8406778XH,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曲新路城南1公里处。
原告***与被告曲阳县**雕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曹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