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杨刚雕塑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阳县某某雕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4766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新路城南1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4378406778XH。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曲阳县**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雕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雕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驳回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雕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裁定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9.43元,减半收取306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爱民

人民陪审员   范建永

人民陪审员   刘国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