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4766号
原告:***,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丽,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新路城南1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4378406778XH。
法定代表人:杨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曲阳县**雕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雕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雕塑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驳回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雕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裁定驳回该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9.43元,减半收取3069.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爱民
人民陪审员 范建永
人民陪审员 刘国振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