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6652号
原告:裴永刚,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冀君,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医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赞皇县城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对原告裴永刚与被告***、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雅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冀0983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冀0983民初66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4页第8行“裴永刚”现更正为“***”。
审判员*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