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29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被执行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南环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账号上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执行款全部交到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号上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