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02民初4557号之二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复兴,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续海,山西谋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晋0802民初455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执行中,已冻结存款0元(冻结顺序轮候),未能查封任何财产。***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同日裁定准许。
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后,原财产保全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柏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长雷小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